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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管理

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15:02点击:

  近期,根据群众反映,部分地区违法研制、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现象有所抬头,给畜牧业发展和动物疫病防控造成很大压力。为遏制违法使用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彻底打击违法研制、经营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山东省畜牧办兽医兽药处发出紧急通知,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严格审批和许可证管理制度,只有经过农业部批准、通过兽药GMP验收的兽药生产企业,才能够在规定范围内生产取得批准文号的兽用生物制品。现将2007年5月份前通过农业部验收的全国66家兽用生物制品和生化药品生产企业名单(附件1)和其验收范围予以公布,请各地进行广泛宣传,对照检查。

  二、国家对兽用生物制品质量严密监控,除监督抽检外,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上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质量检验合格,并报经中国兽药监察所批签发。经营、使用单位若核实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情况,可向企业索取带有批签发的批检验报告,也可向中国兽药监察所查询。

  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等国家管制疫苗每瓶都粘贴中国兽药监察所印发的防伪标签。以上三类疫苗由政府采购,规模饲养场使用(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疫苗,自行购买),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调拨、分发,不允许经营和牟利。经营其他兽用生物制品的,应按照我办《关于贯彻施行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牧医字〔2007〕37号)要求,实行一级代理经销制度。

  四、动物养殖企业、动物诊疗单位等兽用生物制品使用单位应从具备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采购合法产品。肉鸭、肉鹅、特种养殖动物等小品种疫苗国内也有企业生产,现将名单(附件2)公布如下。同时,在兽用生物制品采购、运输、配制、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产品保存条件要求和生物安全要求。

  五、凡外包装标识不清、瓶(盒)标签内容不全的兽用生物制品,均属于假劣产品。禁止未经批准,在新闻媒体、报纸杂志等媒介刊登涉及兽用生物制品的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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