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15:02点击:次
哈报网讯(记者 刘铁瑛)为严防“注水猪”、“病害猪”流入餐桌,市政府拟对《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百姓可通过登陆网站留言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06年4月10日。
禁用未处理的食堂泔水养猪 在生猪的饲养方面,《条例》(修订稿)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生猪,除自养自宰自食的外,必须实行圈养,不准散养或放养。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及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生猪。 据规定,定点屠宰厂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不符合规定的生猪屠宰厂,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 活猪进厂静养12小时以上 对于生猪的屠宰,《条例》(修订稿)规定,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定点屠宰厂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定点屠宰厂不得屠宰已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产品。 生猪屠宰厂对检疫人员检出的染疫生猪,应立即采取隔离等防疫措施,并报告畜牧兽医部门,接受监督检查。 发现注水猪严惩经营者 《条例》(修订稿)规定,生肉经营者不得对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肉经营者在销售中发现注水肉、病害肉,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病害肉应及时采取隔离,并报告卫生或工商部门。 据规定,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生肉发现是注水肉或者病害肉时,可以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经营者赔偿,并对经营者依法严罚。 网址留言:http://www.hrblaw.gov.cn 来信请寄: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法制办财经商贸立法处 邮编:1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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