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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出台动物防疫管理新办法

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15:02点击:

近日,《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分别以农业部令第13、14、15号颁布。 实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是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提高免疫密度、实现对动物疫病有效控制的需要。该办法规定,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实行动物免疫耳标管理,能直观检查动物免疫与否。《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动物出售时,检疫员必须凭免疫耳标和免疫档案,经临床检查健康后,方可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运输、收购、屠宰环节必须凭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等标识承运或收购屠宰,否则一律不准上市、流通,从而在源头上把住了畜禽产品的安全卫生关。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分五章二十八条。以法律形式明确的检疫制度有7个,分别是:报检制度、派出检疫制度、产地检疫制度、屠宰检疫制度、消毒制度、补检或者重检制度、动物健康合格证管理制度。重点规范的内容有5个方面:一是国家对动物检疫的管理及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必须提前报检,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置的检疫员或派出的动物检疫员实施产地检疫;三是明确了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凭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调运,防止疫病远距离传播;四是规定了屠宰的动物查证验物、宰前健康检查、动物屠宰后检疫的操作程序,对检疫合格和检疫不合格的处理措施;正是规定了检疫管理的内容,重点明确了补检或者重检的操作程序和处理措施,以及检疫岗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共分二十一条,主要以法律形式确定丁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动物防疫台格证》管理制度,重点规范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主管和职能;各有关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批、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程序等项内容。(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对加强对有关单位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传播、扩散、流行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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