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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15:02点击:次
食品、农产品,包括饲料产品,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对这些产品都格外关注。一般而言,许多进口的农产品,特别是植物、鲜果、蔬菜、肉类、肉制品和其他食品,世贸组织成员国都采取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只有满足动植物卫生规定及新产品标准,才准予进口和出口。如果某些产品不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和要求,许多国家就会禁止其进口和出口。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世贸组织的一些成员以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为借口,设置了一些不合理的检疫措施和标准,使动植物卫生检疫成为一种非关税壁垒,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为了防止上述倾向的发生,乌拉圭回合谈判时达成了《关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简称SPS协议),对包贸组织成员管制进口产品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则作了具体的规定。
《关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SPS协议由14条和3个附录构成,包括基本权利与义务、检验保护、地区条件、透明度、控制、检查和通知程序、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内容。
一、SPS协议的宗旨
1、免受虫害、带病有机体、致病有机体的侵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2、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3、免受动植物或其他产品等携带的病害影响。
二、SPS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承认各成员国有权采取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但是规定,所有的措施必须以科学为基础。这些措施的实行,应限制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健康所必须的程度之内。而且不应该在情况和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实际武断和不正当的歧视。
2、鼓励各成员在制定国内措施时,以已有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但若有充足的理由或适当的风险评定结论,各成员可以维持或实行较高的卫生及动植物标准。
3、协议明确规定了风险评定和确定适当保护水平的程序。
4、协议期望各成员接受其他成员相同的卫生及动植物检验措施,如果后者证明其卫生及动植物检疫措施达到了进口成员适当的健康保护水平。
5、鼓励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有关的卫生及动植物国际组织及机构。发展中国家可经过协议委员会的授权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应履行的义务。
6、协议的附件就有关定义、卫生及动植物条例的透明度、卫生及动植物措施的控制检疫和批准程序做了具体规定。对于新的或变更了的动植物卫生检疫规章,各成员政府必须事先通知,并建立一个全国咨询点以提供信息。
7、协议规定成立卫生及动物植物措施委员会,为各方提供一个磋商场所,讨论潜在的贸易影响问题。该委员会同时保持与其他有关组织的联系,并监督国际协调的进程。
我国的卫生检疫的法规和管理
一、我国卫生检疫工作状况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国农产品、食品的卫生检疫要求,无论在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检验管理,还是认证制度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还有一定的差距。按照SPS协议的要求,不至于构成阻碍各国正常贸易的要求,相反,在过去的对氏上贸易中,我国有不少农产品和食品,因不符合发达国家过于苛刻的卫生检疫措施而遭拒绝或卡关,甚至退关或销毁,造成贸易障碍的事件屡有发生。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阴事件更是接连不断:今年初,浙江舟山冻虾被欧盟一些公司退货并索赔,原因是当地检验部门查出了极微量是氯霉素;此后,欧盟兽医委员会又宣布禁止从中国进口虾、兔和家禽肉等动物源性食品;日本对从我国进口的蔬菜实行批批检验,临时加严检验措施......
以上情况说明,尽管我国有众多的农产品,质量也不断提高,其中还不乏名、优、特、稀品种,但从总体上来说,农产品档次偏低,农业标准体系、农产品评价体系与国际标准还有差距,农业检测体系建设滞后。
二、商检工作的不断改进
尽管一些发达国家在卫生检疫方面重重设限,尽管我国农产品、食品屡遭发达国家苛刻的卫生检疫措施,出口受阻事件频频发生,我国商检部门仍通过不断改进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为农产品、食品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长期以来,商检部门在对出口农产品、食品的质量、卫生和检疫工作中,针对我国出口生产企业设备差、工艺落后、管理薄弱、市场适应性较差等问题,参照主要贸易国家的卫生检疫法律法令,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相断制定并发布实施了《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出口畜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了出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促进了出口企业产品质量和卫生检疫水平的提高。
我国对农产品、食品的检验,除一般的品质、规格、重量度包装检验外,还针对国际市场和发达国家的特殊规定要求,有重点地增加了以下卫生检疫内容:1、动物胴体中残留的各种有害物质(包括农药、兽药、激素、抗生素、有害金属元素等)含量的测定;2、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造成的对人类健康可能产生危害的污染(包括致病菌、毒素、霉菌、食品添加剂含量、放射性污染等)的检测和监督管理;3、对动植物产品质量等级的测定,包括基础成分、新鲜度测定和营养分析等;4、动物产品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源的检疫。
三、逐步完善卫生检疫法规
我国对外贸易中使用的卫生检疫措施,其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重要的法规规章还有:《家禽、家畜防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等。农产品、食品卫生检疫工作,由卫生部、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分工协作管理。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与WTO接轨,履行我国“入世”的有关承诺,近处来我国抓紧清理和修订有关卫生检疫的法规。
去年底,国家质检局发布了5件新新规章:《进出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办法》、《强制性生产认证管理规定》、《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这些规章已于2002年正式实施。去年以来,农业部宣布废止了一批内容与WTO不一致的文件,包括《关于毗邻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淡水鱼类检疫暂行规定》等,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进行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是1989年公布实施的,它对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2002年2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草案。草案所做的修改有: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检验内容、检验依据和认证管理等。按照我国现行体制,对进口产品实行的是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对国产品实行的则是强制性认证制度。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不符合WTO确定的国民原则。今后,我国对进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国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将实行“四个统一”:统一标准、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4月2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再一次审议了商检法草案,增加了以下内容: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防止执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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