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财经 > 国内新闻 > 湖州市首例“瘦肉精”中毒案审结
作者:来源:时间:2008-06-10 15:02点击:次
用瘦肉精喂猪,结果导致吃了这种猪肉的湖州10多名市民中毒。发生在浙江省湖州市的首起“瘦肉精”中毒案近日在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审结,湖州农垦总公司畜牧场及原场长朱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0年12月至2001年8月,时任湖州农垦总公司畜牧场场长的朱某为追求经济效益,从萧山市梅林湾一种猪场购得“瘦肉精”15公斤,指使本场职工林某按比例添加到猪饲料中,当生猪长到60至70公斤时,就开始喂食掺有“瘦肉精”的饲料。猪吃了这种饲料后,短短的25天就能长到80公斤以上。2001年8月14日,个体猪贩吴某向该畜牧场购买了14头生猪,经屠宰加工后,分销到湖州市紫云、劳动路、新华路等菜场肉摊,致使市民钟某、杨某等十余人食用有毒猪肉、猪内脏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昏、呼吸困难、双手发抖等中毒症状,经医院及时治疗才未发生严重后果。经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钟某等人食用的肉类食品取样检验,证实猪肉中含有“瘦肉精”成分。同年9月6日,朱某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03年3月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湖州农垦总公司畜牧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瘦肉精”是国家农业部、浙江省农业厅畜牧管理局明令禁止使用的养殖添加剂,仍掺入饲料饲养肉猪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朱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代表畜牧场与湖州畜禽防检站签订了严禁使用“瘦肉精”的承诺书,但其明知故犯,指使本场职工用“瘦肉精”饲养肉猪,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朱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了解,“瘦肉精”学名盐酸克伦特罗,能促进人体心脏兴奋和持久扩张支气管。人食用掺有“瘦肉精”的食品后,轻者可出现心跳加快、手脚震颤、呼吸困难,重者可导致死亡。(孔令泉、章豪杰)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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