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鲜肉行状告贸发局不作为
本报讯 (记者 黄圣达 见习记者 何书彬) 五家鲜肉批发行从1996年以来一直按照30元/头的标准交纳生猪屠宰加工费。可今年4月份他们见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1年下发的一个文件,该文件规定生猪屠宰加工费最高不得超过25元/头。于是,这几家个体户要求屠宰场退还“多收”费用。矛头最后指向了厦门市贸发局。这五家鲜肉批发行认为,该局作为副食品主管部门,没有执行最高限价并监督肉联厂收费标准;为此,他们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市贸发局告上了法庭。思明区法院已立案审理。昨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此前我市尚未出现关于“行政许可法”的诉讼。
厦门市从1996年6月1日起实行生猪定点屠宰。1996年5月20日,市政府办公厅、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贸发委(市贸发局前身)、市商业集团、市食品公司等部门联合召开了一场厦门市定点屠宰工作会议。会上,将每头生猪的加工费用定为30元。
2001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省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征收项目和最高限制标准的通知》下发。该文件规定,除了福州市可“过渡三年”外,其他地方生猪屠宰加工费限价25元/头。但该文件下发后,厦门市食品公司肉联厂仍执行30元/头的收费标准。
这五家鲜肉批发行一直到今年4月份才看到该文件,之后一起要求肉联厂退还多收费用并要求市贸发局履行相关职责。但市贸发局并未答应他们的要求。因此,近日这五家鲜肉批发行根据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认为市贸发局没有尽到监督屠宰场收费标准的义务。原告方希望,通过这次起诉,可以讨回被多收的生猪屠宰费;这部分费用据田律师估算,高达三百多万。●辩论焦点●原告:监督肉联厂收费属贸发局职责原告方的代理律师田律师:按照《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今年6月24日废止),生猪屠宰费应由市贸发局提出并报物价部门核定,而1996年召开的那场厦门市定点屠宰工作会议后市贸发局没有按法定程序将收费许可申请呈报给市物价局;市贸发局没有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省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征收项目和最高限制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生猪屠宰费最高限价。被告:省里的限价通知“缺乏法律依据”起诉市贸发局前,原告曾给市贸发局发了一份律师函。市贸发局复函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省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税费征收项目和最高限制标准的通知》“既缺乏法律依据,又没有事实基础”,所以没有被该局采用。
该局副局长戴碧忠前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厦门市作为副省级城市,有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通知》只是一个红头文件,因而该局仍然执行《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地方规章,毕竟规章比文件更具效力。而且该《通知》也不符合厦门实际情况。
至于为什么没有向市物价局提请核定生猪屠宰费标准。戴碧忠说,1996年的厦门市定点屠宰工作会议已经通过了30元/头的收费标准,已经不存在再打报告提请物价局核定的问题。“这只是一个程序问题,主管领导来开了协调会,这个程序就可以免了”,戴碧忠说。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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