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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猪肉产品营销行为的通知

作者:宝坻区商务委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商务之窗时间:2008-05-31 23:29点击:

天津市宝坻区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局宝坻区分局
天津市宝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宝坻区卫生局
天津市宝坻区畜牧局

关于规范猪肉产品营销行为的通知


区内各猪肉产品营销单位和个人: 


      为了贯彻落实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和《转发区商务委关于开展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08〕5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猪肉产品营销行为的管理,确保定点屠宰率实现100%、城区范围内销售和使用的猪肉及外销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的目标,决定在奥运会期间开展规范猪肉产品营销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屠宰厂要完善溯源管理制度,进入定点屠宰厂待宰的生猪必须来自非疫区,无疫病、无有害物质,有耳标和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屠宰病害猪、注水猪和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要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二、猪肉食品加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加工企业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加工环节,保证猪肉制品安全。


三、在我区辖区内销售猪肉及其产品的外埠定点屠宰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和备案登记制度。未经市场准入和备案登记的,禁止在我区辖区内销售猪肉及其产品。备案登记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定点屠宰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定点厂公章。
四、城区各菜市场、便民市场和居民小区所有猪肉零售门市、摊点推行场厂挂钩、挂牌经营制度,非定点屠宰厂生产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严格执行猪肉进市场(门市)索证索票制度,证物必须相符,严禁夹带行为。从事肉品批发经营的应开具专用凭证。
五、各猪肉产品营销单位和个人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对照检查,积极整改。商务、工商、质监、卫生、畜牧等单位将于近期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督查,对营销方式不规范、索证索票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责令限期改正。销售非定点屠宰厂生产的肉品的,依法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照,取消经营资格。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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