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财经 > 国内新闻 > 私宰生猪最高罚20万元
作者:康大夫 编辑 &n来源:时间:2008-06-20 11:00点击:次
从商务部获悉,国务院日前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除坚持“生猪定点屠宰”外,还明确规定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并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届时对违反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我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多、规模小、机械化程度低,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参差不齐。(新)条例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此外,相对于原条例,新条例补充、增加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负责人表示,条例要求,不得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肉品品质检验结果;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如违反规定,除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处罚外,还规定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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