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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hepigsite新闻小组来源:thepigsite.com.cn时间:2008-08-25 11:13点击:次
大成美国赖氨酸官司赢得初步裁决 -----全球 - 在最近的专利侵权案当中,中国最大的赖氨酸生产商大成集团赢得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的初步裁决。
这项裁决意味着,大成集团可以继续向美国出口赖氨酸,据中国官方来源报导。 赖氨酸是一种必需氨基酸,动物机体无法合成,必须经食物摄取。商业上,这是一种猪、禽的重要饲料添加剂。如果缺乏赖氨酸,猪、鸡会表现生长缓慢、应激以及产肉量低等问题。 味之素哈特兰有限公司和味之素有限公司是总部设在日本的全球领先的饲料级氨基酸生产商味之素营养集团的子公司,这两家公司2006年向USITC提出投诉。 味之素称大成集团出口到美国的赖氨酸和L-赖氨酸产品侵犯了味之素在美国注册的两项专利。 根据美国的专利法,专利说明必须“描述出”相关发明的足够的细节,以便能够“教会别人怎样利用这项发明”。如果发明当中涉及的设备、组成成分、处理工艺等在专利说明当中没有描述,或专利说明当中没有提供足够的细节让人能够实施,那么专利将视为无效。味之素网站上称,该集团对裁决结果感到“失望”,并决定继续上诉。终审裁决预计将于12月1日作出1998年之前,赖氨酸生产一直由外国的大企业垄断,大成集团助理总经理李维刚说。 中国大部分赖氨酸都从美国、日本和韩国进口。每吨的平均价格有时可达到50,000元人民币。“经过多年来的不懈创新,我们已经研发出了自己的赖氨酸产品生产技术,我们的产品在国内和国外都受到广泛欢迎,”李先生说。目前,大成的赖氨酸产品占国际赖氨酸市场30%的份额,占国内市场70%的份额。赖氨酸价格已经降到了12,000元人民币/吨,这样就大幅降低了国内饲料生产的成本,推动了饲料行业的发展,他说。 与许多中国公司在类似情形下的反应不同,大成集团对味之素的指控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我们一决定为自己辩护,就马上雇了三位美国律师和一位中国律师。能够赢得初审裁决,这个团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李先生解释说。“整个法律程序耗时两年之久。这在USITC的历史上都是罕见的,因为大部分调查只需12至15个月就能结案,”他补充说。 大成集团已出口了价值900万美元的赖氨酸产品到美国。 “尽管对美国的出口在我们的年度收入当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但我们认为美国市场有良好的盈利前景,”大成集团总工程师王德辉说。王先生还指出,这是中国公司有史以来第一次赢得美国1930年关税法案337条的官司。337条涉及的是侵犯美国专利和注册商标以及其它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商务部统计显示,自1986年以来,中国产品曾经53次依337条受到了USITC调查,其中88%的案件与专利和品牌有关。USITC是负责337条相关案件的调查机构,它可以发布暂停、终止和清除令。被告方如果不对诉讼做出反应,或在诉讼过程中败诉,就将丧失向美国出口相关产品的权利。337条的调查通常耗时较短,但高昂的费用常使中国的小型公司望而却步,不得不放弃美国市场。 专家称,向美国出口产品的中国公司成为337条被告的越来越多,这些公司的产品包括电池、木地板、书写材料、墨水盒以及化学品。 “337条调查是个漫长艰巨的过程,”长春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刘利民说。“中国的小型公司应该更好地理解337条,利用商会的力量,对控诉做出积极响应,”刘先生说。“大成的胜利给其它中国公司树立了榜样。这个案例说明,如果处理得当,就可以成功利用国际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出口业务。“中国公司如果想要出口的话,就需要吸纳更多的国际公关和国际法律方面的人才,”他补充说。这项裁决也给大家上了一课,大成集团总工程师王德辉在文章中继续写道。“在卷入这场漫长艰巨的官司之前,我们都没有意识到专利的重要性,”他说。“在解决这场官司的过去两年当中,我们也申请了大量的专利,来保护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不仅如此,我们还在集团内部制定了严格的国际公关规定,并组建了国际公关专家小组,以便强化我们在商业机密和专利方面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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