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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私设生猪屠宰场涉案197万余元 获刑5年6个月

作者:佚名来源:新华网时间:2015-07-15 09:00点击:


  玉环一男子张某为贪图私利,私设生猪屠宰场,近一年时间非法屠宰、销售的非法经营额达197万余元。2015年6月2日,玉环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上缴国库。

  张某是玉环干江人,四、五前就开始做买卖猪肉的生意。到了2013年下半年,张某贪图利益,明知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验检疫制度,在干江镇某处建了个屠宰场。张某开始陆续从江苏籍人宋某、宁波籍人张某、临海籍人钟某等人处购入大量生猪。起初,张某还会将生猪拉到专门的屠宰点屠宰。可到了后来,张某认为拉到定点屠宰成本高,比较麻烦,就雇佣了小工到自己的屠宰场进行屠宰。屠宰完后,张某就将这些猪肉放在自己的菜场摊位上卖。此外,张某也会将猪肉批发销售给他人。

  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5、6月,张某非法屠宰、销售的非法经营数额达197万余元。

  2014年6月30日,张某在其私设的屠宰场内被依法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办理生猪屠宰经营资格而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玉环,只有唯一一家经政府审批且有资格进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屠宰场—玉环县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它私设屠宰点均属于未经政府审批的违法场所。国家设置生猪屠宰场是为了老百姓的食品安全着想,定点屠宰场对于生猪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防止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危害老百姓的食品安全。

  在农村,有些村民喜欢自己养几头猪,节日或有客人来的时候屠宰了食用,那这么做会犯法吗?不会。条例有规定,家里自养自食的,允许零星宰杀。但是,如果长期、大量宰杀生猪销售,牟取利益,就一定要到定点的屠宰场进行宰杀,且那些猪肉要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才能流入市场,否则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责任编辑:宋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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