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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沂:经营过期猪耳朵 立案处罚五万元

作者:佚名来源:徐州市食品安全网时间:2016-03-02 13:27点击:

   日前,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一家销售超过保质期猪耳朵的超市,下达了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一家超市货架上待售的41袋某品牌猪耳朵,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8日,保质期为常温下3个月,已超出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猪耳朵予以扣押,经过研究作出了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

   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食品安全法》体现了“四个最严”,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提升了企业的违法成本。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宋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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