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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源保护区建养殖场可罚30万

作者:佚名来源:南方日报时间:2016-03-29 09:43点击:

  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情况严重的将处28万—30万罚款。

  “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已配套建成全部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10万—12万;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罚款28万—30万。”这是近日新出台的《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6年修订版)中,新增“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类”内容。

  记者28日从市环保局获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修订后,之前的9大类115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调整为10大类129项,涉及新增和调整的量化标准共有77项。

  市环保局法制科负责人胡涛介绍,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和出台,新增、调整和废止诸多行政处罚事项,中山必须相应地进行整合和规范。此外,现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在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个别标准不够细化、量罚幅度不够合理等,实际情况也要求中山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新出台的修订版在原有9大类行政处罚事项的基础上,新增“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类”。胡涛表示,此类案件经常会遇到,之前的裁量标准普遍比较分散,这一次集中整理和归类,并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做进一步细化,是对此前工作成果的归纳和提升。

  “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已配套建成全部污染防治设施的,罚款10万—12万……”笔者了解到,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类行政处罚事项共分为9个方面,处罚种类包括罚款、责令拆除或关闭等。

  该修订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据胡涛介绍,在之前的规定中,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处罚金额是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新规中部分事项的处罚幅度都有所加大,这些具体的处罚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胡涛介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设定,总体上是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的轻重来判定,再处以口头警告、罚款、责令关闭等措施。具体操作上则要参考多项基准因素,包括是否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是否涉及排放重金属、是否存在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等。

  据悉,就违法案件中当事人是属于初犯还是再犯,该修订版规定的处罚力度也有所不同。其中,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或者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作罚款处罚。属于初犯的,逾期拒不缴纳,处罚作出前补交相应排污费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一倍的罚款;处罚作出前未补交相应排污费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二倍的罚款。属于再犯的,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三倍的罚款。

责任编辑:宋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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