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猪价行情短信  猪e周刊  VIP专区
首页 | 技术 | 财经 | 商城 | 种猪 | 仔猪 | 兽药 | 饲料 | 器械设备 | 招聘求职 | 康大夫 | 猪猪问答 | 猪猪报价 | 猪猪论坛 | 猪友圈 | 博客 | 百科 | 导航
当前位置:主页 > 财经 > 养猪新闻 > 国际新闻 >

欧洲国家动物福利法摘录

时间:2008-06-10 来源: 作者: 点击:   网友评论  分享到微博

     英国相关法律规定:小猪拥有从出生开始至少吃13天母乳的权利;拥有铺了稻草的猪窝的权利;猪在运输途中运输时间超过8小时就要休息24小时;必须隔离屠宰,不被其它猪看到。

  欧洲立法会制定的宠物保护协约规定:不准将宠物卖给16岁以下的人,养主必须为宠物提供良好的食宿环境,保证宠物不会迷失。遗弃宠物将被判犯有虐待罪。

 
 
  欧洲大多数国家规定:对马、牛、骆驼等工作动物实行退休制度,到了一定年限就要安享晚年。动物也享有非超负荷工作的权利,工作动物享有每天的工作时间限制。工作动物的心理不应当受到外来的扭曲和伤害。

  德国《动物保护法》规定:凡是人为给动物造成痛苦的都要追究法律责任。在宰杀动物时必须使用麻醉药,这不仅适用于所有的温血动物,而且包括冷血动物,如鱼类。本报综合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
注册会员
图片新闻
今日热帖
热门文章  
热门日志  
推荐商品  
猪猪问答  
关于猪e网 - 广告宣传 - 意见与投诉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本网招聘 - 网址导航
©版权所有 2009-2010 中国猪网 - 猪e网 - 猪易网
业务联系: (010)82921526 82920653
京ICP证090350号 电信业务审批[2009]字第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