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男,1959年出生,系海宁市长安镇兴城村人。
2009年9月份,浙江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对该镇老庄村一带进行拆迁评估。按照相关规定,经调查登记确认的被拆迁农户每头母猪可获得拆迁补偿款1200元。为帮助该被拆迁区域村民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经与人商量后被告人李某将其所有的7头母猪以每头约250元的价格出借给村民陆某、沈某等6人,经调查登记确认后再将7头母猪拉回家。共骗取经确认登记的拆迁补偿款37200元。后因长安镇征迁办工作人员发现疑点而案发,被告人李某未能得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价值37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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