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规范牲畜屠宰行为,保证畜牧类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陕西省有关部门制定了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如实记录活畜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处理情况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
同时,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还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将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未召回其不安全畜类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牲畜定点屠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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