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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5月施行

时间:2008-06-10 来源: 作者: 点击:   网友评论  分享到微博


  农业部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贯彻实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该《办法》适用于设立饲料生产企业的审查,但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除外。《办法》规定,设立饲料生产企业,需经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交《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工作日,下同)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提交评审组评审。评审组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组织,由3-5名饲料行业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需对申请人的生产条件进行实地考查。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评审意见后5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饲料生产企业的技术、质量负责人需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检验化验、中控等特有工种从业人员需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该《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前已设立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农业部办公厅下发的通知要求,各省市畜牧局、饲料办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开展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切实加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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