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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08-06-10 来源: 作者: 点击:   网友评论  分享到微博

 

济政办发〔2007〕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济南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我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副食品市场供应的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要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全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有效降低生猪养殖风险,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承保范围。能繁母猪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投保养猪户要具备以下条件:1.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需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2.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二)时间安排。2007年10月15日前,出栏生猪60万头以上养猪大县章丘市和商河县的能繁母猪全部完成投保。到12月底,全市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完成投保。
  (三)保险责任。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责任为:败血病、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经办机构采取自营模式开展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承担经营和赔付责任。保险条款按照经办机构总公司制定的统一条款执行。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实行独立建帐、单独核算。
  经办机构要向国内外再保险市场购买再保险,防范化解巨灾风险,保证健康稳定经营。
  (四)经办机构。根据统一安排,我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由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具体承办。其中,平阴县、商河县、市中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和高新区由中国人保财险公司济南分公司承保;章丘市和济阳县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承保。
  三、扶持政策
  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的保费由政府和投保养殖户共同承担。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保费由政府补贴80%,投保养殖户承担20%,即政府每头补贴48元,投保养殖户每头承担12元。
  政府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含省)、县按6∶4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承担保费的比例,提前向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指导协调机制。市里成立由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办、市保险行业协会、经办机构参加的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有关工作的协调指导。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二)落实工作职责。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并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畜牧部门要建立健全防疫防灾工作体系,加大疫情监测,做到应免保险生猪免疫率100%,协助经办机构做好承保、疾病治疗、理赔查勘定损工作。市金融办要督促保险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对擅自更改生猪保险条款费率、损害投保养殖户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各经办机构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尽快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向广大养殖户宣传国家关于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给广大养殖户带来的实际利益,增强广大养殖户养猪致富的信心,动员养殖户积极投保,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四)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政策扶持措施,逐步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生猪生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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