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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月实施

时间:2009-06-15 来源:人民网 作者:邓圩 邓慧玲 张俊 点击:   网友评论  分享到微博

核心提示:
       从1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经广东省政府批准,日前广东省环保局和质监局联合发布了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8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该标准为地方强制性标准,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畜禽养殖业污染已成为广东水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据介绍,广东畜禽养殖业已经从附属产业逐步跃升为独立的产业,形成了以猪为主,全面发展的新格局。但由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滞后,沿海集约化畜禽养殖废水排放量和有机污染物排放量增长,其污染已经成为农村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和广东水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此外,广东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又多建在大、中城市近郊,其废物量大且集中,城郊又无足够土地消纳,容易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另外,根据广东农村统计年鉴,2005年我省共有规模化养殖场28443家,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占55%;全省60%的畜禽养殖场设有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年处理能力为15851.78万吨,污水处理率为63%,其中大部简单处理,处理效果与国家标准和管理要求有一定差距。但由于此前未出台过全省层面上宏观控制的强制性标准,使各地环保部门在有效控制养殖业排污问题上缺乏有力依据。

  分阶段实施标准

  据调查,广东畜禽养殖场仍以中小规模养殖场为主,按照目前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规模,广东许多养殖场不能涵盖其中,导致仅52.6%的规模畜禽养殖污染能得到控制。

  为此,《标准》在确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区适用规模的基础上,其存栏数规模分为I、II两级。

  根据上述适用规模,相当于将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畜禽养殖II级以上规模作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的I标准,并确定了严于国家标准的II级规模控制范围。根据2005年全省畜禽养殖规模调查进行分析,《标准》II级以上适用规模范围内的养殖量可占调查规模畜禽养殖总量的68.5%。

  《标准》规定,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10年12月31日。

  珠三角污染物排放标准要高于国家和全省标准

  根据广东农村统计年鉴,2005年全省共有规模化场28443家,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占55%;根据广东省规模化(以猪的存栏量大于等于500头,其它根据比例计算)畜禽养殖业污染情况调查资料统计,2005年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产生总量为8636.05万吨,污水产生量25106.28万吨,其中珠三角畜禽粪尿产生总量和污水产生量分别占全省的45.6%、42.3%。

  珠三角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到2010年,珠三角要初步建成以环境保护规范城市群为代表的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到2020年,要建成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与此相应,《标准》对珠三角地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要严于国家及广东省其它地区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

  确定污染物各项排放标准

  《标准》对畜禽养殖的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责任编辑:骆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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