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央储备冻肉管理,做好肉类市场调控工作,促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9号),请各地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央储备冻肉代储企业和储存冷库,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中央储备冻肉代储企业和储存冷库基本条件
(一)中央储备冻肉储存冷库代储企业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
2.具有全资、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储存冷库。地方代储企业与冷库(分公司除外)必须在同一地区。
3.具有A级以上的银行资信,能够提供银行信誉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
4.有组织、管理冷库的能力,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5.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没有故意或恶意拖欠的诉讼记录。
6.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7.能够承担中央储备冻肉安全责任。
(二)中央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
中央储备冻肉储存冷库应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SB/T10408-2007),主要要求是:
1、冷库为低温冷库,冷库库温稳定,库内空气温度应保持在-18℃以下,昼夜库内空气温度波动幅度不超过1℃,入库冻肉中心温度应≤-15℃,冻肉进出库的库温波动幅度不超过4℃。
2、具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资质证明材料。牛羊肉储存冷库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清真库。
3、冷库所在位置交通便利,日装卸能力在200吨以上。
4、储存冷冻猪肉的冷库,单体库容量应在3000吨(含3000吨)以上;储存冷冻牛、羊肉的冷库,单体库容量应在500吨(含500吨)以上。
5、通过国家ISO9001等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推荐办法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企业的申报工作。地方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中央储备冻肉代储企业和冷库资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资质初审,并向商务部推荐初审合格企业。
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报中央储备冻肉冷库代储企业和储备冷库资质。
推荐材料包括:1、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2、中央冻肉储备申报单位填写的《中央储备冻肉代储企业资质申报表》和《中央储备冻肉冷库资质申报表》。请将相关材料于2008年11月5日前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联系人:吕学朝,联系方式:010-85093865(传真)、85093863。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