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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漳平市生猪业发展布局规划

来源: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康大夫 编辑     时间:2009-02-18     点击:

漳平市2008-2010年生猪业发展布局规划



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我市生猪产业迅速发展,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的支柱产业。但在生猪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过程中,也带来对环境污染的负面影响。为了保持我市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龙岩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管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划:

一、生猪业发展布局规划的思路

以合理利用要素资源为基点,遵循“限量、提质、增效”的原则,按市政府《关于漳平市养殖业发展布局规划及污染治理意见》(漳政综[2005]148号)文件,根据各乡镇、街道土地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载畜量,重新划定禁养区、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按照“适度规模,合理布点”、“畜地平衡”的发展思路,实行养殖总量控制和养殖密度控制,确定生猪养殖区域和养殖规模,实行密集区向疏散区转移,生活区向山上转移。

二、发展目标

全市耕地面积17.65万亩,山林面积354.92万亩,按照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根据现有状况,结合植物吸收、土地消化生猪养殖废水和水体自净能力,按一亩耕地吸纳2头生猪粪尿、一亩山地吸纳3头生猪粪尿,山地吸纳生猪粪尿面积按总山地面积的5%进行测算,全市2010年生猪出栏总量控制在72.3万头以内(各乡镇、街道生猪饲养规划表见附表)。在控制总量的基础上调优产业结构,提升产品素质,拉长产业链,发展肉产品加工和以猪粪为主的生物有机肥开发利用。

其中菁城、桂林、和平、西元四个乡镇(街道)2007年的出栏量已超过规划量,要求以上四个乡镇(街道)从2009年开始按各乡镇(街道)布局规划逐年递减饲养量,直至调整的规划量。

三、布局规划

全市生猪养殖区域布局划分为“禁止养殖区”、“禁建区”、

“适度养殖区”三个区域。

(一)禁止养殖区

1、市、乡镇中心区、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和人口集中区域;

2、市、乡镇工业区、开发区,镇、村新村建设规划区;

3、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4、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5、国家或地方法律和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生猪养殖场,现有的养殖场于2009年10月30日之前实现关停转迁。

(二)禁建区

1、漳平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除禁养区域以外的区域;

2、分散式饮用水取水点集雨面积范围内;

3、九龙江流域(漳平段)干流沿岸两侧纵深1000米内。即西元、菁城、桂林、芦芝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沿江两岸;

4、九龙江流域(漳平段)支流沿河两岸纵深500米内。

禁建区内严禁审批新、扩、改养猪场建设项目。位于禁建区内猪场、必须限期治理、做达标排放或零排放。不达标的、无条件治理达标的或不按要求进行治理的要责令其搬迁或关闭。治理期限不得超过2009年12月底。

(三)适度养殖区

禁养区和禁建区之外的区域为适度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新建、扩建猪场需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要求环保“三同时”建设与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才能投入使用。严禁未批先建、改建、扩建等行为。新建的生猪养殖场与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米。

市政府对以上三个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将适时对三个区域作出调整。各乡(镇)、村根据以上原则细化制定本辖区的“禁止养殖区”、“禁建区”和“适度养殖区”。

三、确保2008-2010年生猪业发展布局规划落实的主要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生猪产业的监管。为保障养猪业的可持续发展,各乡镇、街道应建立领导机构,制定和组织实施生猪产业发展规划和污染整治规划,实行乡镇、街道辖区管理负责制,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规划落实的日常监管,对不符合发展规划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扩建)猪场及时给予制止或拆除,对逾期未治理或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直至强制拆除。严格执行限量、提质、增效原则和“两禁区”规定,严把新(扩)建审批关。凡新建(扩建)养猪场一律要经村、乡(镇)同意后,养殖场业主报市发改部门备案,经市环保、建设、水利、畜牧等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市国土、林业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文件要求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建养猪场,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应做到环保“三同时”建设,达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

2、发展循环经济。各乡镇、街道要大力推广“牧―沼―草―牧”和“牧―沼―果(菜、树、菌、鱼)”等立体生态种养模式,以及经济适用的综合治理技术,鼓励粪污经处理后上山、下田、入塘、自行消纳、变废为宝,做到零排放。要扶持畜禽粪便加工利用企业的发展,鼓励沼气发电和畜禽粪便加工生物有机肥等。要按照农牧业相结合、综合利用优先、种养平衡一体化的原则。合理组织畜牧业生产,实现畜牧业高产优质,高效持续发展,达到生态、经济两个系统的良性循环。

3、实施科技兴牧。努力推进生猪标准化建设工程。2008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要求建设标准化猪场,使全市规模养猪场都要按照无公害生态畜禽产品生产的要求,推广标准化技术,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切实抓好养猪场污染的达标治理。

各乡镇、街道要将良种作为产业来抓,应用人工授精等技术,建立“金字塔”型(祖代—父母代—商品代)良种繁育体系,打造良种供应平台。要通过科技导入,加快良种繁育步伐,使畜牧业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对生猪养殖场的污染问题,要引进总量控制新技术和项目综合利用技术,以发展“牧―沼―草、果、茶、蔬、林、粮”等生态模式为重点,建设生态型现代化牧场,重点发展粪便加工有机肥、沼液转化能源,解决畜禽污染问题,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4、加强防疫体系建设,保障产业可持续发展。从人、财、物全方位着力抓好动物疫病检测中心建设,以免疫监测、疫病检测、可追溯体系环环相扣,为产业推出科学免疫程序与控制净化方案。完善市、乡、村三级防疫网络建设,强化村级防疫员队伍,确保防疫工作落实到基层。

5、加大执法力度。环保、畜牧、国土、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土地法》、《森林法》、《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件》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开展规模生猪养殖场的专项整治,刹住乱建之风。要加大对规模生猪养殖场污染整治的环境监察力度,对违反有关环保规定,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对规模生猪养殖超标排放的企业开征排污费。充分应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综合治理,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完成。

6、加强宣传监督。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污染治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新建养殖场、禁建区、禁养区、适度养殖区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畜牧业生产、污染治理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传单、宣传栏等媒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禁建区、新建养殖场的有关规定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要对养殖业的污染、治理等情况进行采访、点评(包括正反两方面的报道),重点突出绿色环保养殖业和生态养殖开展专题新闻采访报道;对造成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引导广大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养殖,走产业循环经济之路。要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视察作用,鼓励引导公众参与,采取社会监督,增强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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