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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东侦破首例制售病死猪肉团伙案

作者:佚名来源:如东新媒体时间:2016-02-23 08:57点击:

  2016年1月20日,如东警方经过一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成功摧毁涉及如东、海安等地的贩卖、屠宰、销售病死猪肉的犯罪团伙,打掉屠宰黑窝点2个,加工窝点1个。目前已抓获嫌疑人9名,其中刑拘4人、取保候审5人,查获作案用交通工具2辆、手机8部、死猪肉3吨。

  2015年以来,陈某国、陈某华父子在位于如东县岔河镇古坝街南侧门面房中收购病死猪并私自屠宰。由陈某华将病死猪肉送至刁某泉等人进行销售;陈某国将病死猪肉以每50斤一饼放置于自家冷库冷藏。2016年1月13日,陈某国销售1000斤病死猪肉给南通亚龙食品有限公司王某玲用于生产香肠。张某飞、葛某发、韩某梅、程某文等人在明知陈某国私自屠宰病死猪并销售供他人食用的情况下,仍将病死猪销售给陈新国,各嫌疑人在证据面前供认不讳,案件告破。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第四条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警方提示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社会和谐,已经成为当前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决定食品安全的关键因素既不是技术,也不是管理和设备,关键在人,关键在于食品生产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水准。食品安全是底线安全,依法治理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唯一选择。近年来,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已经成为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通过与食药、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通力协作,破获了一批有影响的跨区域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小编在此倡议,广大网民朋友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时,要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拨打110或@如东警方新浪官方微博)及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只有警民携起手来重拳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才能共同捍卫老百姓餐桌上的安全,保护好群众身体健康。

责任编辑:宋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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