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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意见

时间:2010-09-09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网友评论  分享到微博

  五、关于肉品流通管理问题。建议将肉品流通专列一章写入《条例》中或省人民政府出台《湖南省肉品流通管理办法》。

  理由: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这意味着国家对肉品流通的大开放。如何加强肉品流通的管理,防止肉品二次污染,保证流通肉品的质量安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出台相应的肉品流通管理办法,对肉品配送企业、经销企业等进行具体规定和管理,加强肉品销售地的再次检验,确保流通肉品质量安全。2、省人大修订《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高于省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规章,更高于各市、州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修正:1、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牲畜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食品卫生、工商、动物卫生监管、质监、环保、公安、物价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牲畜产品流通管理工作。

  2、实行牲畜产品流通必须向销售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达标准入。

  3、规定销售牲畜产品生产企业的条件,必须是具有注册畜牧部门为私屠滥宰肉品检疫问题。建议《条例》中规定,检疫员不得在定点屠宰场外实施牲畜屠宰检疫,不得为非定点屠宰场肉品实施补检。

  理由: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检疫员在屠宰场外实行屠宰检疫,严重违背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集中检疫”的原则,检疫员为非定点屠宰场肉品实施补检,一定程度上袒护了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为相关部门查处非法肉品带来了障碍。


责任编辑:(实习)马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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