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猪价行情短信  猪e周刊  VIP专区
首页 | 技术 | 财经 | 商城 | 种猪 | 仔猪 | 兽药 | 饲料 | 器械设备 | 招聘求职 | 康大夫 | 猪猪问答 | 猪猪报价 | 猪猪论坛 | 猪友圈 | 博客 | 百科 | 导航
当前位置:主页 > 财经 > 政策法规 > 行政法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时间:2009-05-31 来源:新华社 作者: 点击:   网友评论  分享到微博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责任编辑:  

最新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
注册会员
图片新闻
今日热帖
热门文章  
热门日志  
推荐商品  
猪猪问答  
关于猪e网 - 广告宣传 - 意见与投诉 - 法律声明 - 友情链接 - 本网招聘 - 网址导航
©版权所有 2009-2010 中国猪网 - 猪e网 - 猪易网
业务联系: (010)82921526 82920653
京ICP证090350号 电信业务审批[2009]字第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