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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慕永太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时间:2008-06-27 11:05点击:次
我国合作社发展历史 1911年辛亥革命前后,合作经济思想开始传入我国,合作社实践活动开始出现。 1918年7月,北京大学成立“北大消费公社”,资本1万元,主要经营图书、文具和日常用品,是一个消费型的合作社,也是中国第一个合作社组织。 1919年,上海复旦大学创办“上海国民合作储蓄银行”,这是中国最早的信用合作社。 1920年,长沙成立“湖南大同合作社”,这是中国最早的生产型合作社,主要生产毛巾、袜子、衣服等,还种植蔬菜,喂养家禽。 1922年,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胜利后,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成立了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这是共产党领导的最早的合作社。 1923年,在河北成立农村信用合作社。1923年~1927年,合作社由8个发展到561个,社员由256人增加到13190人,股金由286元增加到20698元。 孙中山1919年就主张发展“农业合作”、“工业合作”。 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把合作社运动看作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农民运动所发生的十四件大事之一。 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 1933年,苏区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颁发了《发展合作社大纲》。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都发动农民成立合作社。毛主席专门发表文章和讲话,1943年的讲话《组织起来》,集中阐述了合作社。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的合作社有了很快的发展。 建国以后,毛主席、党中央对农村合作社非常重视,把合作社看作是农民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有效组织形式。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很快进入了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工农兵学商一体。人民公社既是经济组织,又是社会组织;既是生产组织,又是消费组织。人民公社是为计划经济体制服务的,合作社是为市场经济体制服务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民公社解体。 合作社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了合作社的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目前,发展合作社应突出三点: (一)经济组织原则。 《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明确了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才能开展经营活动;才能成为政府调控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载体;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合作社与股份公司、协会的关系。 合作社的特点:资金和经营服务的联合。合作社成员加入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利用合作社,以解决家庭经营解决不了的供应、生产、销售等问题,并且在实践上,合作社的资金联合可以是资金,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和技术等方面的联合。 股份公司的特点:资本的联合。股东加入股份公司的目的是分得红利,以钱生钱,不是从自己的经营上利用股份公司。 协会的特点:社会团体。协会具有互助合作性质,但是,协会的互助合作是松散的,以提供一方面或几方面的服务为目的,不以经营为主要目的。 关于合作社的股金问题。《合作社法》第十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有符合章程规定的由成员出资的条件。” 国务院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成员出资总额”;第八条规定“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合作社要成为经济法人,必须有资金。没有资金,合作社没有权利进入市场,工商管理部门不能为合作社登记。 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合作社资金可以来源于几个方面,但是,要取得法人资格,最根本的一条是社员出资,并且,合作社社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经济责任。 社员入股资金可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身份股。另一部分是投资股。 社员入股的数额。入股数额一般由两方面决定:一方面,合作社的经营需要;另一方面,社员的承担能力。 社员的入股形式。可以一次性入股,也可以分次入股。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对社员出资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这条规定,参加种植业合作社的农民,不可以用承包的土地作价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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