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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探

作者:慕永太来源:中国畜牧兽医报时间:2008-06-27 11:05点击:

  (二)农民是合作社主体的原则。

  《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了社员的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既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还要发挥多方面力量的作用。多年来,我们把发展合作社的力量总结为四个方面:

  1.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必须是合作社的主体。

  《合作社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坚持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体,要突出坚持三条。其一,坚持农民在合作社中占绝大部分;其二,坚持农民在合作社中有决策权;其三,坚持合作社的经营为农民谋利益。

  合作社的成员可以是跨行政村、跨乡镇,甚至是跨县、跨市的,村两委干部是发展合作社的骨干。

  2.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为了获得种植和养殖方面的原料,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可以牵头办合作社。

  3.为合作社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是县乡农业系统的“七站八所。”

  4.国有、大集体企业和供销合作社。

  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大集体和供销社等方面所有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企业,可以在发展合作社中起重要作用。

  (三)盈余按照交易量(额)返还的原则。

  《合作社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发展合作社应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合作社的类型

  《合作社法》第二条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发展什么类型的合作社,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两点:

  (一)根据农民的经营需要确定合作社的类型。

  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发展合作社。近几年,我们提倡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形成了不少专业村、专业乡镇。蔬菜专业村、水果专业村、养猪专业村、奶牛专业村、条编专业村、针织专业村等。专业村、专业乡镇就是优势产业村、优势产业乡镇。在这些村、这些乡镇成立合作社,可以更好地促进产业发展。

  围绕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合作社。围绕粮食、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成立一大批小麦、玉米等种植合作社;成立生猪、肉鸡、奶牛、肉牛等一大批畜牧养殖合作社。

  围绕有市场潜力的产品发展合作社。在蔬菜、水果、药材、花卉、苗木等园艺产品方面;在奶牛、肉牛、肉羊、水貂、银狐等畜禽饲养方面;在对虾、海参、鲍鱼等海水养殖方面,有很多具有市场潜力的产品。对有市场潜力的产品,通过组织合作社,可以加快这些产品的开发,比较快地形成市场优势。

  围绕粮食种植发展合作社。在优质粮食、饲料作物种植、加工销售方面,通过发展合作社,可以促进粮食和饲料作物生产,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宁阳县粮食和饲料合作社是2004年3月成立的,4年来,种粮平均增加收入10%~15%。2007年9月9日,广饶县成立了博拉蒙粮食和饲草饲料合作社,宁阳县磁窑镇大磨庄今年3月9日成立了粮食合作社。

  (二)根据合作社的能力提供服务。

  当前,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信息、购买、销售、技术、资金等。合作社提供服务,要量力而行,从效益出发,逐步扩大服务范围。

  领导不能有急躁情绪。不能要求合作社一办起来,就能够提供系列化服务,这不客观。

  合作社不能装门面。有个别合作社,为了吸引农民参加合作社,超出合作社能力提供服务,结果运转一段时间就转不动了。合作社提供服务要真实、持久。合作社的力量在于实事求是,在于把实际情况向大家讲清楚,依靠大家对合作事业的信任、对合作事业的忠诚、对合作事业的热诚把合作社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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